自由充(澳門)有限公司 及 自由充(香港)有限公司

用戶協議及使用規則(自用車位)

 

一、 合約

1. 根據合約中所列明的價格及條款,本公司同意為客戶提供本服務,而客戶同意本公司服務條款。

2. 客戶的合約包括︰(1) 客戶的服務申請合約(包括任何補充協議); (2) 此用戶協議及使用規則(自用車位) (3)公平使用政策;及(4)私隱聲明。

3. 當客戶同意使用本公司服務, 即代表客戶無條件地同意用戶協議及使用規則(自用車位)「自由充」公平使用政策》及本公司的《私隱聲明》而本公司亦有權可隨時在沒有預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被修改及/或補充。請定期查看有關資料的網頁,以參閱有沒有任何修改及/或補充。

 

二、 期限

1. 除非本公司另行決定,客戶所簽署申請本服務的合約在客戶簽署申請合約後便會生效。本公司與客戶的合約為自動續約,但當任何一方有意提早終止或變更合約時,至少須在三個月(9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 一般情況下,當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倘若有如下情況發生︰

(a) 本公司並沒有就終止或變更合約聯繫客戶,而客戶亦沒有就終止或變更合約聯繫本公司;

(b) 本公司未能終止或變更合約為由聯繫客戶;

(c) 客戶不同意接受任何終止或變更合約建議;及/或

(d) 客戶並沒有給予本公司任何通知以終止本服務,

則本公司會依照客戶目前的合約條款,及以本公司自行決定按月計算的方法,以屆時適用的按月收費計劃繼續為客戶提供本服務。除另有指明,本公司在承諾期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優惠、提議、回贈將不再適用。

 

三、 客戶的責任

1. 客戶必須

(a) 在客戶的申請服務合約生效日起的 30 天內(或於客戶的申請服務合約所列明或經本公司同意其他期限),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僱員、代表、代理及次承辦商提供可讓其安全並及時到達的安裝地址,以︰

(i) 讓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本服務;及

(ii) 讓本公司可在或就設備或,在合法的情況下,於第三方的設備進行任何工作,不論該工作是否與提供本服務有關。

倘若客戶沒有履行上述責任,本公司會保留終止客戶的合約的權利,並會向客戶收取取消申請費。

(b) 確保客戶的電動車及所有客戶或代表客戶連接到設備的裝置與設備技術上可兼容,並且該電動車及/或該裝置遵照客戶的合約、本公司的指示,以及任何適用的法例。

(c) 不會以下列的方式使用或嘗試使用本服務,或容許任何其他方以下列的方式使用本服務︰

(i) 以不合法、欺詐、不恰當或未獲授權或為不道德為目的;

(ii) 會違反或侵犯其他人的權利或私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知識產權;

(iii) 會為任何人士帶來滋擾、不便或不必要的焦慮;

(iv) 會對設備的任何部份作出更改、再授權、售賣或分拆;

(v) 與本服務含有的目的不一致;或

(vi) 是為客戶本身或任何一方(不包括本公司)的商業得益。

(d) 不會損害或干擾本服務、或導致本服務操作或執行上產生任何惡化或退化後果,或容許任何前述情況發生(包括由第三方作出)於本服務(包括本公司的設備);及

(e) 提供合理的協助以讓本公司提供充電或維持本服務(包括倘若客戶知悉設備有任何材料上損壞,客戶會立刻通知本公司,並確保本公司的設備及客戶與本服務聯繫所使用的裝置會於良好維修及操作條件下得到保養)。

2. 若客戶在客戶的合約下申請了月費計劃,不論在客戶是否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客戶必須只是使用本服務以充電客戶所指定的電動車,而非任何其他的電動車。倘若客戶所指定的電動車登記車牌號碼已更換,客戶必須立刻通知本公司。如有發生與前述所要求相違背的事宜,本公司可終止或暫停本服務而不會作出事先通知。

3. 客戶同意看管本公司提供予客戶的設備。對於本公司所擁有的設備,則客戶必須在客戶的合約終止後的合理時間內讓本公司人員進入安裝地址取回及拆除該設備,以及立交還運作良好的設備給本公司。如本公司的設備有任何違失或損壞(正常損耗除外),客戶必須賠償對維修及替換設備所招致之費用,包括於客戶的申請合約內列明的因違失、替換或未能交還設備所招致的任何費用。

4. 本公司在安裝地址免費安裝之共享電網和控制系統在客戶的合約終止後無法拆除,因此客戶的合約終止後,服務合約中的共享電網和控制系統仍然是屬於本公司的財物。

5. 如因設備之違失、盜竊或損壞而引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損失(包括維修之費用)或損壞,客戶必須向本公司賠償有關客戶所引致或有份引致的部份。

6. 如客戶並非安裝地址之業主,客戶將需要就本服務的安裝及維修得到有關業主批准(包括但不限於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的批准)。如本公司要求,客戶同意提供有關授權及批准所需的文件證明予本公司。

7. 倘若完成安裝本服務之日期之延誤因客戶而引起,本公司或會向客戶徵收額外服務費及/或其他收費,及/或為客戶完成安裝本服務而增加的成本及員工費用。

8. 除非客戶的合約另有規定,就客戶的合約所提供的設備將為不能替換。

9. 如因為場地限制或特殊之技術原因,簽署合約後本公司無法為客戶完成安裝本服務,或出現困難完成安裝本服務,客戶可獲全數退回合約列明之按金金額,本公司不作額外賠償。

10. 如因為特殊場地的情況,需要加大安裝地址之總電量作為本服務之供電時,本公司需要收取一筆相應的特殊安裝費。

11. 如遇上緊急情況如停電/系統故障而令本公司無法為客戶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將會按照比例退回緊急情況期間之每月服務費。

 

四、 服務

1. 如欲對客戶的合約下之本服務之詳情作出任何改變,客戶可能需要支付額外的手續費及/或費用,並且客戶與本公司將需於客戶的合約上訂立新或更多的協議,以就客戶的合約的條款作出相應的更改及/或補充。

2. 本公司只會於安裝地址安裝設備一次。受限於本條款第 4.3 條,如客戶有任何遷移及/或重新安裝設備的要求,客戶必須與本公司簽訂新的合約。

3. 如客戶已以客戶的合約申請月費計劃,客戶可要求將本服務遷移到一個新的地址,惟需受限於本公司對客戶的新地址之可行性評估,以及客戶已支付 (i) 遷移收費;及 (ii) 安裝服務費。客戶要求將本服務遷移相同地址的另一個車位,亦視為要求將本服務遷移到一個新的地址客戶需要先支付相應的 (i) 遷移收費;及 (ii) 安裝服務費。除非本公司與客戶另有協議,否則所有現時客戶的合約的條款及條件(除了新的安裝地址之外)將於完成遷移後仍保留不變。

4. 本服務中任何電動車充電器的實際充電性能取決於諸多因素,包括電動車型號及其出廠設置、電動車電池的狀態和狀況以及停車場的可用電量。

5. 客戶的合約申請月費計劃以分鐘為單位,每月剩餘之分鐘數不可累加到下一個月使用。

 

五、 服務

1. 客戶必須在沒有任何扣減的情況下及時繳付本服務的所有收費(包括設備及其他任何本公司依照客戶的合約提供給客戶的其他商品與服務)。所有款項必需以合約上列明之貨幣繳付,及按照客戶的帳單所列明的方法付款(如有)。

2. 本公司要求客戶向本公司提供一項按金或預繳費用,而該按金或預繳費用之金額將會由本公司決定。在客戶的合約終止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本公司會在無利息的情況下扣除客戶拖欠本公司之未清繳之收費後,始會把按金退回予客戶。有關預繳費用將被用作抵銷客戶就本服務需要繳交的收費。

3. 本服務之帳單將會被送達到客戶提供的手機號碼(短信)、電郵地址、微信帳號等。為了確保客戶可繼續收到客戶的帳單,客戶有責任︰

(a) 如客戶的電郵地址/手機號碼/微信帳號等被更改,立刻通知本公司;

(b) 檢查客戶的垃圾郵件夾,查看客戶的帳單是否已被送到垃圾郵件夾而非收件夾中;及

(c) 如客戶未有收到客戶的帳單,聯繫本公司。

4. 倘若客戶未有及時繳付客戶的合約下所需要繳付之任何金額,本公司或會就拖欠的費用向客戶收取每月百分之二 (2%) 之利息(按日計算),直至費用完全清繳為止。

5. 如客戶未有支付客戶的帳單,本公司一般不會暫停或終止本服務或客戶的合約,直至款項已逾期至少30天以上。如客戶未有及時支付一份最近的帳單,或曾多次未能支付帳單,本公司或會提早於30天前終止本服務。如客戶因違反客戶的合約之條款而被本公司暫停本服務之後要求重啟本服務,客戶需要負責繳付本公司重啟本服務之重新接駁費。

6. 倘若客戶未有繳付客戶的帳單,本公司可委託討債中介人代本公司追討有關款項。倘若本公司作出此行動,客戶將須向本公司支付因違反客戶的合約而招致的額外費用。此額外費用將不會高於本公司需要支付予該中介人的合理成本與費用,而該中介人在向客戶追討的債項中,將會代本公司加入此額外費用視乎客戶欠本公司之金額)。

 

 

六、 終止或暫停本服務

1. 本公司與客戶的合約為自動續約,用戶與本公司簽定本服務之合約時,於簽約即日起生效,任一方均無提早三個月(90天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者,則合約自動續約。

2.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本公司可提早三個月(90天前)以客戶提供之手機號碼(短信)、電郵地址、微信帳號等通知客戶限制、取消、終止或暫停提供本服務,扣除客戶應繳交之服務費,客戶可獲全數退回合約列明之按金金額

(a) 如有技術上的問題,或提供本服務已是不可行;

(b) 如第三方供應商停止供應向客戶提供本服務所需的物品;

(c) 如本公司合理地相信本服務需要暫停以︰

(i) 遵從由政府或監管機構所頒布的命令、指示、裁定、聲明、指引或類似的宣告;

(ii) 執行預定的修理、維修或就本服務、任何設備及設施之升級;

3. 當以下特殊情況發生時,本公司可在無需給予客戶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向客戶限制、取消、終止或暫停提供本服務︰

(a) 如遇上緊急情況,或需就緊急救援及其他必須的服務提供資源時;

(b) 如供應或使用本服務會或將會變成違法;及/或

(c) 如本公司以合理的角度,認為提供本服務會導致人身死亡或傷害或對財產造成損壞。

4.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本公司可給予客戶通知下隨時限制、取消、終止或暫停提供本服務︰

(a) 如客戶未有就本服務繳付任何到期的金額;

(b) 如本服務之使用已超出由本公司不時釐定之公平使用量,或與本公司釐定的公平使用政策及指示不符;

(c) 如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服務而違反客戶的合約,或為了任何非法、不合法或不恰當之目的,或本公司以合理的角度,認為客戶的行徑會對本公司或其他客戶帶來妨害或困擾;

(d) 如依照本條款第 6.3 條,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服務已被取消、終止或暫停,本公司可於本服務重新被接駁時要求客戶繳付一個重新接駁費。

5. 如客戶的合約在任何原因下被終止,所有已授予客戶之許可、權利及特權將即時停止。

6. 在客戶就服務計劃的合約終止時︰

(a) 所有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的收費(直至並包括終止日當日),以及所有其他客戶尚欠本公司之金額將會即時到期及須繳付;

(b) 客戶將停止使用本服務;及

(c) 客戶將交回本公司依照本條款第 3.3 條或本公司的指示所擁有之設備,並且本公司已就收回及搬移設備(如有需要/或終止本服務的目的,取得於合理時段內進入安裝地址的授權。

7. 本服務計劃之按金包括充電設備的安裝及運送成本,如客戶依照客戶的合約已繳付按金,而合約被客戶主動終止,本公司將會扣除客戶應繳交之服務費,跟據以下表格退回客戶之按金:

 

服務年期

(由服務生効日期開始計算)

可提早退回之按金

甲方提早取消協議,乙方會額外收取的取消費用

小於兩年

MOP $0.00

MOP $15000.00

兩年至三年

MOP $3,000.00

MOP $12,000.00

四年至五年

MOP $6,000.00

MOP $9,000.00

五年至六年

MOP $9,000.00

MOP $6,000.00

六年至七年

MOP $12,000.00

MOP $3,000.00

七年以上

MOP $15,000.00

MOP $0.00

 

8. 本公司與客戶的合約為自動續約,本公司有權隨時調整服務費,並將調整幅度提早四個月(120天前) 以客戶提供之手機號碼(短信)、電郵地址、微信帳號等通知客戶。如客戶不同意調整服務費,可於調整服務費通知發出的一個月(30日)內填寫載於www.mucharging.com之取消服務申請表格,並將表格正本交回本公司,以終止本服務的合約。本公司將會扣除客戶應繳交之服務費,全數退回客戶合約列明之按金金額

9. 如客戶沒有在調整服務費通知發出的一個月(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有關服務費調整之事宜,則本公司默認客戶同意本服務調整服務費,服務費將在調整服務費通知發出的四個月(120天)後自動更新。

 

七、 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務時的權利

1. 本公司偶爾需要在有或無預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中斷或暫停本服務(例如︰為修理、維修、測試或對設備升級。如本公司如前述方式行事,則本公司會儘快恢復本服務,並且本公司無責任就該中斷或暫停而招致的任何損失向客戶作出任何賠償;或

(b) 對某些技術規格作出輕微變更。

2. 本公司可儘早通知客戶,以取消、暫停、限制本服務,或終止客戶的合約,倘若︰

(a) 法例要求本公司這樣做;

(b) 緊急事件而影響了本公司提供本服務之能力

 

八、 法律責任

1. 除非本公司極為疏忽,或作出欺詐或故意失責的行為,否則本公司將不會就客戶因以下情況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招致的任何費用而負上法律責任︰

(a) 客戶因任何原因無法使用本服務及/或設備,或使用本服務或設備時有延誤;

(b) 任何裝置、電腦硬件或軟件或客戶使用與本服務有聯繫之服務遭受損壞或損毁或失靈;

(c) 本服務之運作未能合乎客戶的期望、未能符合客戶之要求,或含有誤差或缺點或本公司未能更正這些誤差或缺點;或

(d) 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電力供應商,降低了水平或無法提供任何服務。

2.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對任何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負上法律責任,即使本公司已被通知有招致該損失之可能。

3. 本公司會以應有的謹慎和技術為客戶提供本服務。惟因鍳於電動車充電服務之性質(包括非由本公司擁有或控制之商品及服務),本公司無法承諾本服務將會持續或完全沒有故障。

4. 在法律所容許之程度下,本公司就客戶的合約有關本服務、設備及/或任何其他本公司供應或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所有法律責任之上限限制為客戶的合約的價值(即使本公司有疏忽)。

 

九、 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之事宜

本公司有時候或會因不可抗力的事件而未能履行本公司已同意履行的事宜。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會就延誤或其他因未能按客戶的合約提供本服務而負上責任。如前述情況發生持續 30 天,客戶或本公司可立刻終止客戶的合約。除非客戶與本公司另有協議,所有與終止本服務有關之費用及開支將會由客戶與本公司平均分擔。

 

十、 私隱權

1.  《私隱聲明》  www.mucharging.com收集、處理、披露、保留或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2. 如本公司要求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可拒絕提供有關個人資料。然而,本公司可拒絕向客戶提供本服務。

3. 客戶將儘快通知本公司任何有關客戶的地址,或其他客戶已提供給本公司而有可能影響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本服務的詳情的變更。

 

十一、 資料之提供

在本公司合理的要求下,客戶會向本公司提供與客戶或客戶使用本服務有關的資料︰

(a) 以協助本公司遵守有關適用法律,以及就該法律的遵守向任何政府機關滙報;及

(b) 以查核客戶是否已遵從、或正在遵從及將能繼續遵從客戶的合約內所有的義務。

 

十二、 更改本條款

本條款及條件之最新版本請見本公司的網頁(www.mucharging.com)本公司保留單方面不時更改本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文,而給予或無需給予客戶任何通知之權利。除非本公司另有說明,任何就本條款及條件之變更將會在上載於本公司的網頁時生效。

 

十三、 其他客戶需要知悉之事項

1. 任何人士如非客戶的合約之一方,均不能在客戶的合約下擁有任何權利,以強制執行任何條款及條件及/或獲取任何客戶的合約之利益。

2. 客戶同意不會轉讓或編配客戶的合約(或客戶的合約之任何部分)予任何一方,或在未獲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前企圖轉讓或編配客戶的合約(或客戶的合約之任何部分)。客戶任何前述的企圖將會被視為無效。

3. 本公司無需得到客戶的同意,可轉讓本公司於客戶的合約(或當中任何部分)之下之權利和義務予任何人士或機構。本公司亦可使用本公司的任何聯營公司(如有)、代理或分包商來履行本公司的責任。

4. 當本公司需要聯繫客戶或給予客戶通知時,本公司會使用客戶向本公司提供的帳單地址、通訊地址、電郵地址及/或傳真、手機或固網號碼來聯繫客戶。如客戶需要聯繫本公司,請客戶使用列於最新一期帳單的地址,或任何其他本公司為此目的而給予客戶之郵遞地址、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

5. 本公司會以人手、郵遞、傳真、電郵、短訊、隨帳單通知,網頁通知及/或以本公司指定之其他方式來發送書面通知或通訊給客戶。除有延誤送遞或無法送遞之明顯證明,客戶將會被視為已於下列時間收到本公司發出的通知或通訊:

(a) 如以信函發出,則在信函寄出後三(3)天;(b) 如以人手送遞,則在送遞時;(c) 如以傳真方式發送及有關傳遞報告指示該傳真已傳遞成功,則在發送傳真時;或(d) 如以短信、電郵或網頁通知發送,則緊接在發出該電郵之後。

6. 違反任何客戶的合約內之特定條文的豁免,並不會構成違反其他條款之豁免,或任何之前或之後違反同一條款的豁免。除非豁免是由本公司於任何正式渠道明顯地表達出來,否則本公司決不作出任何豁免。

7. 此條款及條件內之每條條文為可分割及與其他條文不同,及如一條或多於一條條文會或變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強制執行,則此無效、非法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將由本條款及條件內被刪除,惟其他條文仍會繼續有效及對客戶與本公司依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8. 客戶的合約將受本服務安裝地區或國家之法律所管轄,並且任何由客戶的合約或本服務所引起或有關的爭議,將會根據本服務安裝地區或國家之法例透過在本服務安裝地區或國家進行調解及/或仲裁之非公開的形式解決。


十四、 特殊涵義

1. 附屬公司」,與一個機構有關,是指任何其他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該機構的機構、或由該機構所控制或受其共同控      制的機構。

2. 適用的法律」,與任何人士、行動或事物有關,是指︰

(a) 本服務安裝地區或任何(any country)(或該國家的政治分權之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

(b) 本公司於本服務安裝地區或任何國家(或該國家的政治分權)所持有的任何許可下之任何責任;或

(c) 本服務安裝地區或任何適用於一方之國家(或該國家的政治分權)之任何法定的裁定、決定、指示、指引、聲明或執業守則。

3. 申請合約」是指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就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之本服務而由本公司所訂明格式的文件或電子申請機制

(包括任何補充協議)。

4. 收費」是指在客戶的合約所指明,客戶就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所須繳付予本公司之費用及收費。

5. 申索」指與合約有關的任何申索或訴因,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合約包括違反保證、侵權包括虛假陳述或疏忽)或根據成文法。

6. 承諾期」是指客戶的申請合約內本公司所指明的在客戶的合約下之有關月費計劃的承諾期或固定期限(如有),該期限會       從本公司於安裝地址完成安裝本服務之日起開始。

7. 相應損失」指任何相應、間接的、特殊的、懲罰性的、經濟的、附帶的或連隨的損失(包括溢利、商譽、議價或商機的損失;數據丟失或損壞;未能獲得預計節省或業務,而無論是否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是否因或就合約、服務或任何未能或延遲提供服務而導致)

8. 合約」是指第 1 條條款所指明的,就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本服務客戶與本公司之間之合約。

9. 合約價值」是指與 (a) 就有承諾期的本服務而言,客戶在客戶的合約下就承諾期所須繳付予本公司之總收費;或 (b) 就未有承諾期的本服務而言,客戶在客戶的合約下由客戶的合約的日期截至導致客戶提出索賠事件的當日之前一天之總收費。

10. 指定電動車」是指在客戶的申請合約已設定而已有指定的登記車牌號碼而在客戶的合約的服務計劃下可供充電之客戶的電動車(而該登記車牌號碼根據第 3.2 條條款可予更改)。

11. 提早終止費」是指在客戶的申請合約中所指明的提早終止本公司所提供的本服務之收費(如有)。

12. 設備」是指由本公司就向客戶提供本服務之硬件、設備、系統及/或裝置(如有)。

13. 電動車」是指已獲安裝本服務地區之政府發出有效牌照或車輛證明文件之電動車輛。

14.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超出本公司可合理控制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技術上的不可行或限制、任何形式之勞      資糾紛、已宣布或未宣布之戰爭、恐怖活動、封鎖、騷亂、自然災害(例如閃電、地震、風暴、洪水、爆炸或殞石襲擊)、由政府機關依法行使之法律或任何權力、任何就本服務或客戶使用本服務所適用之安裝本服務地區之法律、法規或規則之任何改變、政府或其他批准、允許、許可、執照或授權的無能力或延誤發放,或電力短缺、中斷或下降,或第三方供應商無法提供所需的設備(而本公司無法合理地控制)。

政府機關」是指設立於世界任何地方之任何政府或政府的、半官方的、行政的、財政的或司法機關、部門、委員會、權力機關、審裁處、代理處或機構。

15. 澳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16. 香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7. 安裝地址是指客戶的申請合約內指明之安裝及/或使用提供本服務的設備的停車位或樓宇,以及任何其他經本公司同意可(from time to time)使用本服務的樓宇。

18. 指示」是指本公司就設備及/或其他本公司所提供之裝置本服務之一部份)的運作,不時給予客戶或設備使用者      之指示及通知。

19. 知識產權」是指所有專利、版權、設計權、商標名、商標(不論是否已註冊)、資料庫權、服務商標及任何與前      述有關而正待審批的申請、商業秘密、在法律層面上被認可為知識產權之專有技術、及所有其他可於世界上任何地      方存在之知識產權、第三方的權利,以及所有權。

20. 損失」指 包括損失(包括收入損失)、損害、成本、費用、罰款、申索、需求、負債及收費

21. 個人資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所給予的涵義相同。

22. 重新接駁費」是指申請合約內註明有關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務之重新接駁收費(如有)。

23. 搬遷費」是指申請合約內指明有關本公司提供的本服務之搬遷收費(如有)。

24. 本服務」是指客戶申請合約內指明以電動車充電為目的之 自由充服務,當中可包括設備之安裝, 及就月費計劃而提供之電動車充電服務,及就自置電動車充電器計劃而安裝的設備,及設備。

25. 月費計劃」為其中一項可供本服務的客戶申請之服務計劃。

26. 補充協議」是指在本公司提供本服務予客戶的過程中,客戶同意之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

27. 條款及條件」是指本「全線充」服務之條款及條件,本公司將不時對其作出修訂及/或補充。

28. 本公司」是指自由充(澳門)有限公司 MUCHARGING (MACAU) Limited 自由充(香港)有限公司 MU (Hong Kong) Limited,本服務之服務提供者,包括「本公司」與「本公司的」將據此解釋。

29. 客戶」是指購買或認購本服務的客戶,而「客戶的」將據此解釋


版本2021_001。